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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19/10/22 1.3w 阅读 228 点赞

   一、出台背景

为减轻企业周期性经营压力,助推我市壮大民营经济攻势,切实做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出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

二、申请范围

1.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

2.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可以申请暂时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三、申请条件

1.业务申请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单位经营出现亏损;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了决议;

3.经营状况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四、申请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规定、审议议题、审议结果等内容)原件;

3.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五、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申请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批结果。

六、有关要求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审批通过之日所在的月度开始计算,每次不得超过12个月。在规定期限届满时,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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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