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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

2018/11/29 1.3w 阅读 216 点赞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与服务工作水平,2009年12月30日起,我市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青住金字〔2009〕92号)。为保证贷款期限变更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予重新发文施行,政策内容未发生调整。

二、业务受理标准

(一)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

(二)申请缩短期限的,应无不良还款记录,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相应的偿贷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三)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提供客观事由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

(四)组合贷款的应征得银行同意,且变更期限保持一致。

(五)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六)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商品住房30年,二手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三、变更后利率标准

贷款利率,按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

四、预售商品房贷款的预抵押变抵押问题

对于预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期限变更业务时,应配合将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简称预抵押变抵押)。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