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开具异地公积金贷款相关证明,市管理中心组织开发完成《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管理程序,并于2016年启用。后经程序升级、流程再造,该业务的便利性不断提升,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登录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厅个人版网上打印,也可到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营业大厅办理。
三、办理条件
在其他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向我中心申请开具缴存使用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正常开具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配偶代为办理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供有效的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特殊情况下开具缴存使用证明
1、申请人已开具的缴存使用证明过期或丢失,需向同一异地城市再次开具的,按以下要求到原开具证明的管理处办理原证明注销手续后重新开具:对于缴存使用证明过期的,申请人应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对于缴存使用证明丢失的,申请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必要时,中心向异地中心协查确认。
2、申请人已开具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需再次开具缴存使用证明的,应提供前次异地贷款结清证明后,方可再次开具。
3、申请人开具缴存使用证明后未在异地办理贷款,需向另一异地城市再次开具的,应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或前次缴存使用证明接收中心提供未贷款证明(必要时,中心向异地中心协查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具。
4、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按照正常开具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要求提供材料办理。
五、柜面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可就近选择管理处申请办理。
(二)开具缴存使用证明
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处为职工开具缴存使用证明,同时,证明上需标注管理处联系电话备查,打印缴存明细,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反馈异地贷款信息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收缴存使用证明后予以反馈贷款情况的,管理处按照回执反馈内容进行系统登记。
六、网上办理流程
(一)网厅登录
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进入个人网上营业厅后选择普通版网厅登录或个人专业版登录。
(二)证明登记
进入网厅后选择异地贷款证明打印,登记拟贷款公积金中心名称,核对无误后提交。
(三)证明打印
登记提交后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