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出车辆管理所行政区域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制作电子化档案,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在二日内将以下机动车档案资料电子化,并转递至转入地车辆管理所: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来历证明;
2.注册登记采集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机动车标准照片;
3.此前办理过转让登记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查验中制作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机动车标准照片;
第二十六条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申请转让登记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自接到计算机管理系统通知起二日内,按照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制作电子化档案资料,转递至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