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
2.易地安置地落户,除提交上述第1项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不同情形一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城镇合法产权房屋证件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
(2)父母、配偶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材料;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解析:
1.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请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合法产权房屋证件是指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含备案)、拆迁安置协议。合法使用权房屋证件指承租房屋证明(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或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须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计租表(投靠落户使用)。
3.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落户人员入伍后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且附核查情况记录。经核查未注销或者情况不明的,本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