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政策问答
1、问: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81条之规定,刑事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第二,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三,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2、问: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刑事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核。
3、问:刑事案件中作伪证应当承担什么后果?
答:根据《刑法》第305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需要依法履行哪些程序?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具体可以在公安部官网或者使用百度搜索查询。对符合公安机关受理条件的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且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