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樊某某被其他非接触性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19日,樊某某报警称:2024年11月份该在网上被电信网络诈骗,我局对樊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查,涉案账户623059137201522082(户名:熊某宇,开户行:河南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西华县道陵岗分社)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柒万陆仟伍佰圆整(76500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熊某宇账户623059137201522082内被冻结资金中含有樊某某被骗款项人民币柒万肆仟伍佰玖拾捌圆肆角伍分(74598.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以上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潘警官、黄警官
联系电话:0532-66575195、17667581729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