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会(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对“青岛市市南区刘某宾被刷单返利类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受害人。现就该案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12月21日,刘某宾报警称:2024年12月21日该在网上被刷单返利诈骗,我局依法立案侦查。
经查,涉案账户迪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31900000178540742,开户人:候某琴,开户行:迪庆农村商业银行维西新城支行)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陆万捌仟伍佰陆拾元(68560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迪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31900000178540742,开户人:候某琴,开户行:迪庆农村商业银行维西新城支行)内被冻结资金中含有刘某宾被骗款项人民币伍万伍仟贰佰叁拾陆元伍角伍分(55236.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以上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蒋警官、刘警官
联系电话:17667583128、0532-66575279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