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5年6月30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黄岛区大队扣留的车辆(明细见附件),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车辆予以处理。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黄岛区大队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