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决定对“葛某某被网络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资金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5年4月14日,葛某某报警称:其在手机中通过不明网址链接下载了一款名为“华E通”的APP进行炒股。2025年3月28日至4月1日期间,该APP中冒充客服人员的诈骗份子以指导、帮助被害人透露股票内部消息为由让其向该APP中多次充值资金购买股票,导致被害人葛某某被骗人民币448万元。
涉案账户卡号201000380068892,(开户人:睢县俊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睢县德商村镇银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贰拾贰万零柒佰柒拾叁元伍角柒分(220773.57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的睢县俊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01000380068892内冻结资金中含有被害人葛某某被诈骗款项人民币贰拾贰万零柒佰柒拾叁元伍角柒分(220773.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以上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内与银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警官、盛警官
联系电话:0532-66583647、 17667592213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