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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5〕32号、鲁医保办发〔2025〕15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5/08/17 1.5w 阅读 281 点赞

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5〕32号、鲁医保办发〔2025〕15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函〔2025〕25号)

二、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5〕32号)、关于印发《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5〕15号)。

三、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5〕32号)、《关于印发<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5〕15号)文件要求,开展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明确省内异地长期护理居住备案、省内异地长期护理的护理服务形式及待遇标准。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省内异地长期护理居住备案规定

我市省内异地长期护理居住备案、变更跟随基本医保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变更,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手续。

(二)明确省内异地长期护理的护理服务形式及待遇标准

我市省内异地居住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可选择居家护理或机构护理(院护、日间照料)护理服务类型,选择居家护理并有辅助器具租赁需求,且居住地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辅具租赁业务,可同时选择1家定点辅助器具租赁机构提供服务。在居住地享受日间照料、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形式的,相关费用可作为照护费用纳入结算,超出待遇结算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低于待遇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

五、与上级政策异同

落实山东省医保局关于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联网结算有关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备案、享受待遇形式、结算标准等具体内容予以明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