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各单位:
现就做好2023年度教师支教和区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支教工作
(一)支教计划
1.教育扶贫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
(1)赴新疆支教教师10人;
(2)赴甘肃省定西市支教教师38人,赴陇南市支教教师50人;
(3)赴菏泽支教教师20人。
以上详见附件1。
2.强镇筑基工程
(4)市内三区支教教师重点选派到市教育局强镇筑基工程试点的12个镇和市乡村振兴局确定的9个重点帮扶镇的中小学,为每个乡镇每年选派支教教师不少于5人,倡导组团包班式支教。由相应区市对等选派年轻骨干教师到派员学校进行顶岗式研修(不安排顶岗研修的学校不安排支教教师),顶岗研修考核合格的教师每满1年可计5年教师培训学分。直属3所初中学校可参照执行。
3.区市域内教师支教工作
(5)各区市教体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提出本区市优质教育培养校(含集团化办学、职普融通)名单,在本区域内优质教育培养校工作满一定年限,可认定为支教经历(仅限评职称用),相关人员名单须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4.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
(6)集团化办学核心校向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内成员学校选派教师全责全职全岗满2年、向城区外成员校选派教师全责全职全岗满1年可认定为支教经历(不含民办学校,仅限评职称用),成员学校应选派同数量教师到核心校顶岗研修,顶岗研修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计5年教师培训学分(集团化办学学校以市教育局正式公布名单为准),相关人员名单须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7)市区内局属高中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沟通审核选派教师到5所外迁高中全岗全责全职工作2年,考核合格认定为支教经历(仅限评职称用),相关人员名单须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8)新疆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内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和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6〕6号)要求,专职从事内地民族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满1学年,以及到受援民族地区支教1学年(含1学年)以上的教师,视同具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二)支教教师推荐条件及相关政策
1.城区教师到农村支教,要求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业务力强,有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在本单位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学业务水平较高,支教期间与受援学校教师同等管理,做到全职全岗全责。
校级干部支教,根据《关于中小学校级干部支教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4〕37号)规定的任务要求,与所支教学校协商确定支教目标,由受援学校、所在区市教体局和受援区市教体局监督落实。以校级干部身份支教可不占教师支教名额,且均安排到市教育局强镇筑基工程的12个镇和市乡村振兴局确定的9个重点帮扶镇。
2.赴新疆、甘肃、菏泽支教教师要求年龄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派出教师支教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并成立党组织,由派出地和受援地共同管理,以受援地管理为主。
二、2023年度区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各区市教体局要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关于推进青岛市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教通字〔2015〕41号)、《关于义务教育学校优秀教师县域内均衡配置共享使用的意见》确定的相关政策保障机制,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校长教师交流的相关操作程序、实施步骤等,建立和完善规范化、制度化的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体系。在组织推荐过程中,要注意充分体现双向选择机制,既尊重教师的个人诉求,又保障学校的用人自主权。要重点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流动。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和人员选派工作。各区市教体局、局属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引导广大教师特别是优秀、骨干教师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正确认识支教及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投身支教和交流轮岗工作。相关区市教体局、局属学校按照要求分别填写附件2-8,于7月26日前通过金宏网报送至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
(二)加强对支教教师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各相关区市教体局要加强对新一年度支教和交流轮岗教师的培训,确保支教和交流轮岗教师在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全部到位。明确要求支教和交流轮岗期间严格遵守受援地教体局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务必做到全职全岗全责,最大限度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要加强对支教和交流轮岗教师出勤等方面的考核,对出勤达不到要求、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认定支教经历。要把本区域内城镇教师支教与教师的交流轮岗工作有机结合,合理配置城乡教师资源,确保农村中小学课程特别是音、体、美、英语、信息等学科全面开设。
(三)做好教师支教和交流轮岗工作的提炼与总结。支教教师的教案、调研报告、读书笔记、《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支教工作登记表》等材料由受援学校汇总,交受援区市教体局人事科考核鉴定、盖章后,统一交还各派出单位。其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支教工作登记表》(附件9)和《中小学(幼儿园)校级干部支教工作登记表》(附件10)由派出单位存入其本人档案,其它材料审核后退还教师和校级干部本人。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联系。
联系人:李淑芳 联系电话:85912915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