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3/14 3.2k 阅读 519 点赞

 为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互助性功能,更好的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林区实际,梳理了以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拟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如下调整:

1.《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神住金管会(2021)2号),2021年5月19日发布。根据试行文件时间限制以及执行情况,拟修订发文,取消区域限制,并确定贷款额度与本地贷款额度一致。

2.《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神住金管会(2021)3号 ),2022年1月1日发布。根据试行文件时间限制以及执行情况,拟修订发文,并将代际互助关系拓展到夫妻双方父母。

3.《神农架林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暂行)》(神公积(2022)31号),2022年10月31日发布。根据暂行文件时间限制以及执行情况,拟修订发文,并取消户籍限制,取消销户提取限制,随存随取,不封存6个月。

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2024年3月22日下午下班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逾期不反馈,视同无意见。

1、邮寄地址,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小区13号,政务服务中心505;

2、联系电话:0719-3337771;联系人:王素君;邮箱:947133610@qq.com。

3、反馈意见和建议时间: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22日。

附件:1、《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2、《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

3、神农架林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暂行)》

                                                                    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3月15日



附件1:

                                      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 号)、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鄂建文〔2015〕73 号)文件精神,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缴存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就业地,贷款地是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在地,缴存地与贷款地非同一城市。

第三条贷款条件。异地缴存职工在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贷款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就业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有按规定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个人征信(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征信)无连续3期(含 3 期)累计 6 期(含 6 期)以上逾期记录;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未向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担保有效期结束,未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

(六)需以在神农架林区所购自住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抵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合同总价(评估价值)的80%,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贷款要件(原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

1、购买自住住房现房的需提供: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 2 年内的购房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购买自住住房期房的需提供: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 2 年内的购房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购买自住住房二手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和过户后 2 年内的不动产产权证书(以发证时间为准);

(三)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

1、购现房、期房的需提供:首付不少于20%的2年内不动产增值税发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购买2 手房的需提供:2 年内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以开票时间为准);

(四)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

(五)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一个月以内有效);

(六)缴存地、购房地、户籍地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七)主借款人一类银行卡;

(八)若配偶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 年,且不得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

(二)贷款最高额度与林区公布的最高贷款额度一致;不超过房价的 80%(以不动产增值税发票交易金额为准);

(三)同一套房的贷前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的合计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四)可贷额度参考计算公式:[(借款人缴存余额+配偶缴存余额)+(借款人月缴存额+配偶月缴存额) ×12 月×(法定退 休年龄-现在年龄)]×1.0,最终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后审定,且月还款额不能超过职工工资收入(缴存基数)的50%;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实行实时调整。

第六条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 →受理审批 →面签合同 →抵押登记 →放款

第七条  在外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的,按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每年凭借款合同、还贷明细、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汇入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也可在缴存地中心签约异地委托划扣,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职工贷后存在逾期的,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做好催收工作,并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扣划以偿还逾期贷款。

第九条 异地贷款其他事项按照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支持和配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19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一、提取对象

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房屋所有权人可是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缴存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就同一套房屋在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

三、申请材料

(一)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在配偶、父母、子女等名下,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或签署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

(三)提取人委托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直系亲属代办的,受托人(代办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原件;提取人委托直系亲属以外人员代办的,受托人(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委托书。

(四)所有住户出资协议表复印件;

(五)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

(六)实际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发票或收据;

(七)提取人 I 类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加装电梯待验收完毕后,职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职工暂时需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柜面办理提取入账手续,后续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 APP 等渠道申请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缴存人及其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二)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也遵循此原则);

(三)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六、违规处理

(一)职工提交伪造、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追回违规提取的资金,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并在 5 年内停止受理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平台。

(二)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积金中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操作的,公积金中心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由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神农架林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国办发〔2016〕72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稳定收入来源,已在本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目前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本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个人自愿原则。

第二章缴存与提取

第四条经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

(二)《神农架林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三)本人本区银行借记卡(I 类);

(四)本区近1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清单。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时,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神农架林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一式两份。

第六条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有单位的缴存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灵活 就业人员,本人名下已有公积金账户的,不再另行开设公积 金账户,可申请将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均由个人按月连续全额缴存。个人缴存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按协议约定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应缴额足额存入代扣代缴账户,由受托银行代扣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额。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启封手续,同时,正常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当月开始重新计算。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封存、启封、转移、并户等业务时,参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转移后沿用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在确定不缴、账户封存后可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但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除外。

第三章个人贷款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 月以上的,且符合《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 施细则》有关贷款条件的,可按该细则及《神农架林区灵活 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申请和办理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受同等贷款政策。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期间;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名下房产不得超过两套(含当前贷款房屋);

(五)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购房行为在两年以内,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七)同意用住房进行抵押担保并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足额担保;

(八)《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按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缴存余额和其由异地转入的缴存金额,综合确定贷款额度。但贷款最高额、贷款最高比例以及还款额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限额。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5

12<缴存时间≤24(月)

0.8

24<缴存时间≤36(月)

1.0

36<缴存时间≤60(月)

1.2

缴存时间>60(月)

1.5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不得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80%;

(三)月还款额不得高于该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公积金的基数及比例所推算出的月工资收益额的50%。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等均按现行的《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查实后,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贷款本息,按照《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处理,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在职职工不得申请设立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由所在单位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依法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严禁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俗称挂名缴存),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违规缴存或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公积金中心将通过报纸、网 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向信用管理机构上报该单位不诚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