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林区有关文件规定,经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2023年度林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月扣缴额相等。
(二)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参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结合林区财政与人社部门规范工资津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工资总额=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统一规范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艰边津贴、冲销64元津贴)+其他补贴(公车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伤残补助、乡镇补贴)+通讯补贴+女职工卫生津贴+优秀公务员奖励/个人年度考核优秀奖励+特殊人才津贴+基础绩效+年底绩效+年终一次性奖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
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2022年工资总额÷12。2022年未按清算结果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机关: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2022年工资总额+清算金额)÷12。
2.国有企业:2022年工资总额=12个月应发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2023年度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2022年工资总额÷12。
3.以上各项工资不得重复计算。
4.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独生子女费、单位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工会经费及福利费不得计入工资总额。
(三)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四)经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023年度神农架林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上限为2165元(单位部分),下限为76元(单位部分)。中央、省驻区单位在执行基数调整标准时可执行神农架林区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也可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标准执行。
二、调整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完成。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各单位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汇缴,年中遇个人工资调整或职务变化不再作调整。
三、调整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时足额缴存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至2023年6月份;凡有暂存款的缴存单位,须对暂存款进行核对、清理。
(二)2023年7月7日前,各单位将2023年7月份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项目汇总表、2022年1-12月应发工资汇总表、2022年奖金发放表(领导签字盖章版)及《林区公务员2021年绩效奖金发放清算表》(2022年未按清算表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报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有二级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审核通过后再办理汇缴工作。
(三)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经办人在单位网上业务平台上申请调整,未开通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经办人到林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下载本单位职工信息,按要求填报《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申请表》,申请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填报《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申请表》《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时,月缴存额保留到个位(四舍五入)。
(二)各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13〕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相关精神,不得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各缴存单位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遇有问题,可在住房公积金业务QQ群(542100164)咨询,还未入群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请申请加入; 也可拨打电话:3316511咨询。
林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