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禁止取用地下水”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以下取用水户的取水许可证并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注销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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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取水单位名称 |
取水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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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黑河分院 |
C231101G2021-0006 |
黑河市水务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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