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工作,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0〕15号)要求,市民政局印发了《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报告范围,报告时间,报告方式,报告内容,报告程序,有关要求六个方面明确了全市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报工作有关要求,规范社会组织健康高质量发展。
(一)报告范围。2023年6月30日前在市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按照《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报告时间。2023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三)报告方式。根据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否为双重管理,报告方式有所不同。
(四)报告内容。《通知》解释了全市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报工作的具体内容,规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应从基本信息、内部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活动情况五个方面进行填报,做到准确且具体。
(五)报告程序。全市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报应该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展开工作。报告程序共分为网上填报、上传附件、信息公开三部分。需注意的是,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六)有关要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规定报送的时间内积极报送,保证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通知》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年报工作,更好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