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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市场主体歇业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8/02 9.2k 阅读 529 点赞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3年6月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3〕153号),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在“存续”状态和“注销”状态之间提供“歇业”缓冲。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研究落实举措,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措施,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市场主体歇业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的通知》(青住金字〔2023〕42号)(以下简称通知),帮助困难市场主体渡过难关。

二、业务申请条件

通知明确了市场主体申请歇业住房公积金配套优惠政策的条件,即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市场主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期限。市场主体歇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规定期限届满时,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市场主体,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市场主体,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再次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歇业市场主体,规定期限届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再次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三)提前终止。市场主体需要提前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终止缓缴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状态的申请,并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