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市精神卫生医保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呈较快增长趋势。2019至2022年四年间,定点医疗机构由20家增长到39家,精神科住院核定床位数由4284张增长到8695张(实际开放床位9550张)。目前全市每千常住人口精神科核定床位数达到0.84张(按实际开放床位计算为0.92张),已超出青岛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0.78张的规划指标,床位总量存在结余。
二、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青卫政字〔2022〕7号)
三、出台目的
促进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高质量发展,保障参保人的合理需求,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社会资本有序竞争,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绩效。
四、主要措施
(一)实行医保购买精神科住院床位总量控制。“十四五”期间,医保对全市精神科住院床位的购买总量原则上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确定的规划指标控制。鉴于目前医保购买床位总量已超出“十四五”期末规划指标,暂不新增购买精神科住院床位。全市医保购买床位总量回归规划指标后,可按照有进有出、择优定点的原则,新增购买精神科住院床位,并优先向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区域倾斜。
(二)加强医保基金支出预算管理。对精神疾病医保基金支出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并增强预算刚性。在医保基金支出预算范围内,建立床日支付标准浮动机制。加快推进精神疾病住院分层分段支付方式改革,实行阶梯式、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完善精神疾病门诊治疗用药保障机制,对规范使用长效针剂药品导致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增加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预决算中予以合理补偿。
(三)加强协商谈判。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配比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医保协议定点期间应持续符合相关条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科室设置、床位配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配比、医保业务范围、结算清算规则、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四)推进智能监控应用。医保部门通过医师认证签到、现场评估等方式,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际配备,并按照协议约定对医保购买床位规模进行调整,与年度清算挂钩。对经复核或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约行为,按约定及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联系方式: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和支付管理处 0532-85770292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处 0532-857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