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上限为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应低于5%、不得超过12%。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2958元;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96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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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06/24 1.0w 阅读 264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