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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新建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4/05/05 1.9w 阅读 358 点赞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商品房的,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商品房销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并办理实名登记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项目售楼处等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人员名单,供购房人查询。办理实名登记的销售人员可申请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签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与经纪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等行为和违约责任,严禁经纪机构代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款、定金和购房款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受委托的经纪机构及其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委托经纪机构(包括再委托销售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信息。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服务等经纪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经纪机构自主备案系统(https://fwjy.qdfd.com.cn:955/login/,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机构注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备案系统录入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等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类型、执业证书、聘用起止时间、联系电话等。属于被特许加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录入其使用的品牌标识。

经过实名备案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可申领房地产经纪机构实名登记牌,登记牌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登记编号、从业机构名称、服务监督电话、二维码信息查询功能等。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个人信息以及聘用信息发生变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三、进一步强化实名登记服务效能

从业人员实名登记需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遵守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及行业执业规范;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受聘于本市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未曾出现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注册或被限制从业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配合受委托的青岛市房地产业协会对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核对。

实名登记牌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有效证件,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制作、统一从业编号,每人一牌一号,编号唯一,终身不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实名登记牌,在接受房屋交易咨询、开展房屋买卖及租赁带看、签约、过户等交易事项时应主动出示。市民可通过行业协会网站、房源信息发布页面或者扫描二维码对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实时查询,并可在线投诉和评价。同时系统中的信用记录,也为市民选取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重要参考。

实名登记证有效期一年,对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并经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登记的从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发放实名登记牌;对房地产经纪人助理和无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鼓励其参加行业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继续教育,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进行学习和考核,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纪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推行工作,精心安排部署,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经纪机构备案工作,促进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市房地产业协会协助和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实名登记制度推行和日常管理,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等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实名登记制度要与机构备案、合同网签、信用评价等日常工作有效衔接,其他工作中已经录入或核查相应内容的,登记时不再重复检查;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跟踪机构整改情况,确保问题见底清零。各网络平台应做好与备案系统对接,加强数据互通共享,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得为未办理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开通房源信息发布权限。

(三)加强公众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可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房协进行投诉、举报:(1)在执业时未佩戴实名登记牌;(2)挪用、借用他人实名登记牌;(3)佩戴过期、失效、伪造的实名登记牌;(4)未取得实名登记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5)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未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记录实际从事该笔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姓名和从业编号;(6)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达成交易却未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网签端口进行存量房网签;(7)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公司及各门店醒目位置公示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责令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整改,并通过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服务平台记入机构或个人从业信用档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应配合主管部门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并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分级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采取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