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参保职工普通住院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①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本市中医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降低20%。
②报销比例:青岛市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普通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累计在4万元以下的部分,退休(职)前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退休(职)后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93%;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的部分,退休(职)前统一支付比例为95%,退休(职)后统一支付比例为97%。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二、大病保险待遇
①起付标准: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000元。
②报销比例:一是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参保职工支付比例为9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二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为7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