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参保居民普通住院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①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青大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解放军971医院等六家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元执行。
②报销比例:青岛市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普通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8万元。
二、大病保险待遇
①起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0000元。
②报销比例:一是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一档、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80%,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二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2%,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