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械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时乙方应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同步变更信息。
乙方变更注册地址的(实际营业地址不变的除外),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甲方,甲方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完成变更后,乙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甲方提出现场评估申请,经评估符合定点条件的,恢复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不符合定点条件的,本协议终止。
温馨提醒:
间隔12个月内,乙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实际营业地址不变的除外)及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解除协议,不能作为变更事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