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现就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安全公告如下: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371号)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申请材料。
二、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按规定进行施放气球活动审批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1.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特此公告。
菏泽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