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对“宋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5月12日,宋某某报警称,2024年5月12日下午13时44分许该在家中接到虚拟诈骗电话,按照对方要求及步骤向对方转款被骗,我局对宋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查,涉案账户6235183246800001780 (户名:宫某某,开户行:黑龙江鹤岗市龙江银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壹元柒角叁分(7481.73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宫某某账户6235183246800001780内被冻结资金中含有宋新正被骗款项人民币肆仟捌佰玖拾伍元肆角柒分(4895.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以上涉案资金进行返还。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昱嘉、陈木法
联系电话:0532-66575780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2025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