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决定对“沈某某、陈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资金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办的“崂山区沈某某被电信诈骗案”,涉案账户6212262106000351729(户名:胡某利,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东兴市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伍万玖仟捌佰零捌元叁角伍分(¥59808.35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账户6212262106000351729(户名)胡某利账户内冻结资金中含有沈某某被诈骗资金人民币肆万壹仟伍佰叁拾肆元整(¥41534元);涉案账户6212262019004064182(户名:陈某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东兴市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玖万肆仟叁佰柒拾肆元玖角贰分(¥94374.92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账户6212262019004064182(户名)陈某华账户内冻结资金中含有沈某某被诈骗资金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伍拾玖元整(¥11659元)。
二、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办的“崂山区陈某被电信诈骗案”,涉案账户6217900600018698805(户名:林某芬,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春平阳街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柒角柒分(¥11000.77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账户6217900600018698805(户名)林某芬账户内冻结资金中含有陈某被诈骗资金人民币壹万零玖佰捌拾玖元整(¥109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上述涉案账户中的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2025年7月9日),公告期间内与银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江警官,田警官
联系电话:0532-55580858;17667588627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