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青岛市开发区刘某鸽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受害人刘某鸽。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2年5月9日13时,刘某鸽报警称:2022年5月7日,其在明珠花园通过通过微信群下载“chenva”软件做刷单任务。后通过对方发送链接(无法提供)做垫付任务。其共向客服提供账号转账100000元人民币做垫付任务,提现时发现无法提现,客服称其账户被冻结,需要支付解冻金,其使用银行卡陆续向对方提供账号转账475900元人民币,后其意识被骗。接警后,开发区分局通过开展相关侦查工作,成功将涉案二级账户招商银行卡(户名:陆某延,卡号:6214836580440192)紧急止付并予以冻结,经查询报案人被骗资金12651.8元被冻结成功。
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刘某鸽被诈骗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合计应返还受害人刘某鸽资金共12651.8元。
该公告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返还,并重新确定“青岛市开发区刘某鸽被诈骗案”被害人刘某鸽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联系人:陈警官、仪警官
电话:0532-66581513
特此公告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