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决定对“刘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资金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办的“崂山区刘某某被电信诈骗案”,涉案账户6217858500009574522(户名:李某,开户行:中国银行兰州市敦煌南路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壹万零肆拾玖元肆角肆分(¥10049.44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李某账号6217858500009574522内冻结资金中含有刘某某被诈骗款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涉案账户6214680123799429(户名:刘某桥,开户行:北京银行西安丈八沟北路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捌拾伍元壹角叁分(¥31285.13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刘某桥账号6214680123799429内冻结资金中含有刘某某被诈骗款项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捌拾捌元整(¥193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上述涉案账户中的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2025年6月12日),公告期间内与银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江警官,田警官
联系电话:0532-55580858;17667588627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