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八十二条约定,自2022年4月6日起,终止青岛友好医院《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特此通告。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八十二条约定,自2022年4月6日起,终止青岛友好医院《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特此通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