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我市本轮突发疫情,切实做好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落地不变形、不走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疫情相关患者免费救治保障政策
(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在我市治疗的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及无症状感染患者(包括异地参保和未参保患者)实行免费治疗。疫情救治费用待疫情结束后,由医保部门统一清算。医保经办机构已对相关定点医院足额预付医保资金,定点医院不得再收取患者医疗费或押金。
(二)做好救治患者信息登记和费用记账。本市参保人的医疗费通过信息系统“重大疫情保障”模块联网结算,做好医保支付和财政支付部分的分账;本市未参保缴费患者实行医疗保险补缴补报处理,定点救治医院在做好登记记账工作的同时,要履行提醒患者参保的责任,告知患者及时补缴医保费,并通过“重大疫情保障模块”联网结算。对省内异地参保人进行联网结算,个人支付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负担;跨省异地参保人做好登记记账,按月报医保经办机构。
(三)定点医院对疑似患者解除疑似前后发生的医疗费应分账处理,疑似解除前的医疗费单独记账,解除后的医疗费正常联网结算。
二、做好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疫情防控工作
(一)加强公共区域消杀管理。各经办大厅每日应对大厅地面、柜台、办公设备、自助服务机等公共设施实施严格消毒,做好清洁、通风、消杀等工作。
(二)做好办事群众信息登记。对进入大厅的人员严格落实登记、测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等必要措施,登记详细信息,指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三)做好窗口服务保障。为工作人员配齐防护用品,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办事窗口设置一米线,专人不间断提醒群众保持安全防疫距离,确保窗口“一对一”服务。
(四)推行“预约办、帮代办”。通过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引导服务对象错峰、错时办理业务。对未实现全程线上办理的,利用帮代办方式协助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等待时间和人员聚集。
三、大力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不见面办”
(一)积极倡导、引导群众线上办事。各经办机构要通过官方渠道广泛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办理倡议书、通知、公告等,并明确“不见面”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办理途径、所需材料等具体内容。
(二)日常业务“网上办、掌上办”。参保单位、参保人可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qingdao.gov.cn)、青岛医保微信公众号“掌办大厅”、青岛医疗保障微信服务号“服务”栏目以及“青岛医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参保登记、医保关系转入转出、门诊慢特病申办、单位生育津贴申办、异地就医备案、个人账户支付、异地意外伤害住院备案等日常业务的办理和查询。定点医药机构可以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s://code.nhsa.gov.cn/)办理新增定点、信息变更等业务。
(三)申办材料“邮件办”。对于医疗费手工报销等需要的纸质材料,鼓励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审核、疫情期间生育危重病历审批和病历抽审、个人申办生育津贴等业务可采取电子邮箱或金宏网等途径发送电子版材料。确需原始证明材料的,待疫情缓和后到经办大厅补交材料。
(四)业务咨询“电话办”。参保人可通过对外公开业务电话进行业务咨询。各经办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协调增加座席数量,提升咨询电话接通率,对群众业务需求、办理流程进行在线解答和受理。
(五)推行“互联网+”医保服务。参保人可通过“便捷青岛”APP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线上购药。同时,鼓励有互联网售药资质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便捷青岛”开通线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功能。
四、继续实行部分医保经办事项“特事特办”
(一)参保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参保缴费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的,允许补缴补报。在本地住院、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统筹医疗费因延迟缴费不能联网结算的,补缴到账后可以到原发生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
(二)做好门诊慢特病服务保障。
1.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将参保人门诊慢特病和离休人员单次取药量暂时放宽到3个月,疫情结束后恢复正常。允许参保人根据需要中途变更门诊慢特病定点。
2.因疫情防控停止接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门诊慢特病定点和门诊统筹签约患者可变更定点,或就近选择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事后凭病历和发票回本人定点或签约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因疫情防控停止接诊发热患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门诊 慢特病定点和门诊统筹签约的发热患者,可以到发热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事后凭病历和发票回本人定点或签约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3.定点在医院的门诊慢特病患者,核定病种为呼吸系统疾病,需到呼吸科就诊的,疫情期间可以选择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疫情解除后凭病历和发票到本人门诊慢特病定点医院报销。
4.门诊慢特病定点在我市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因疫情不能及时返青,在异地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可凭发票和病历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门诊慢特病定点在省内异地的,受疫情影响在非备案地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范围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门诊慢特病定点在省外医疗机构的,因疫情原因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纳入报销。
(三)简化意外伤害审批程序。对需要复审的意外伤害,参保患者向医院提供复审所需相关材料并填写《青岛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承诺书》,医保经办机构依据院端上传的外伤情况进行审批,相关复审材料由定点医院保存,待疫情解除后集中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医药机构结算“不见面”拨付。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将核酸检测报表扫描件及明细表,通过线上途径报送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对账拨付。省内异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报表可通过邮箱方式报送。
(五)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疫情期间参保人可通过电话、网办、掌办等渠道提出长护险待遇申请,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要求上传信息并提出评估申请,对确需上门评估的,评估机构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原享受待遇人员评估有效期已到期的延长3个月。对接受居家照护的家护失能人员,定点护理机构可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做好居家照护服务与用药指导,并做好记录,尽量减少上门服务,确需上门提供服务的,照护人员和家属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