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经办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和变更,《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附加协议》的签订、终止或解除,“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经销权获得情况的信息维护,以及日常管理、审核结算、费用拨付、稽查考核等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区(市)开展“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和经办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申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电子邮箱或其它方式,至少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的电子版:
(一)签订满1年且在有效期内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二)至少2名注册在本药店的执业药师,且在国家医保编码平台显示状态正常;
(三)市辖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至少30种协议期内的国谈药品授权经销材料,其他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至少20种协议期内的国谈药品授权经销材料;
(四)专业检测机构对该药店在用的冷链药品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出具的有效的设备验证、核准报告;
(五)对药品和耗材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已设置“双通道”药品专区(包括常温区、冷藏区等)、药事服务区、医保结算区等功能区等相关材料;
(六)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青岛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青岛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由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于2023年7月31日印发并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