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规定,参保人补办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备案起始日期自补办备案之日起最多可往前提前5日,新生儿人群办理参保缴费、异地就医备案存在实际困难。
二、政策名称
《关于新生儿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23〕30号)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6号)
2.《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6号文件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25号)
四、出台目的
对我市出生不满6个月的新生儿补办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政策进行调整。
五、重要举措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备案起始日期可自出生之日起算日。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审核结算处 电话:0532-85756033
七、实施期限:自2023年6月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