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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5/24 3.8k 阅读 314 点赞

一、政策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22〕22号)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5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27号)

三、出台目的

为切实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实施工作,山东省医保局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切实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

四、主要内容

1.按照省局规定,协议期内全部谈判药品以及乙类药品帕利哌酮注射剂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范围,并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2.自2022年7月1日起,适当降低艾塞那肽注射液等49种药品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其中艾塞那肽注射液等37种药品调整为20%,注射用贝利尤单抗等12种药品调整为10%。

3.参保人员使用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等13种生物制剂时,药品费用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不列入所在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统筹金支付限额。

4.强化“双通道”药店的准入管理,规定市内三区的“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不少于30种,其他区、市内的“双通道”药店配备不少于20种。

五、负责部门: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