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2021年12月3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2021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并规定《2021年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21年12月24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政策名称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4号)
三、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
2.《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
四、主要内容
一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二是明确了新增乙类药品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并同步调整奥希替尼口服常释剂型等药品的乙类自负比例;三是公布了我市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管理范围的药品名单。
五、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