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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1/12/27 5.8k 阅读 431 点赞

一、如何夯实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主体责任?

明确提出医疗机构是国谈药品采购配备和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一是要求“应配尽配”。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二是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国谈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三是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二、推动国谈药品落地有哪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医保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二是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DRG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根据国谈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系数。

三是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国谈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总数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三、“双通道”药品的范围及支付政策如何确定?

为进一步提高国谈药品可及性,将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国谈药品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对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以保障患者合理待遇。参保人员选择在“双通道”药店结算时,按照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享受报销待遇。“双通道”药品采取通用名目录管理模式,通用名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经市医疗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一并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何优化“双通道”经办管理服务?

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双通道”药品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师提出治疗用药方案,经医院医保办审核后,由患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双通道”药店直接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等相关服务,开具注射类“双通道”药品处方的需提供注射服务。“双渠道”定点药店要确保药品供应,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同时要遵守谈判药品价格规定,不得以超过国家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销售。责任医师应严格把握药品用法用量、适应症和限定支付范围,对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评估确认,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