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大幅缩短,从原来的最长8年调整1次缩短至每年1次,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用药负担。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提出了更高要求,出现了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现象。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21年4月,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2021年9月,下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对国谈药品落地提出明确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在总结各统筹地区“双通道”探索经验的基础上,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压实了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完善了国谈药品落地保障措施,推动国谈药品全面落地。
二、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3号)
三、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
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5号)
四、主要内容
1.夯实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主体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做到“应配尽配”。
2. 完善医保和医药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医保部门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品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卫生健康部门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国谈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总数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3. 规范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将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范围。
4. 优化“双通道”经办管理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药店和责任医师各负其责,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供药及用药指导等服务。
5. 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以处方流转为核心,实现患者实名管理、待遇准入、复查评估、支付管理以及对医师、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
五、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