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修订和增加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字〔2021〕3号)
二、政策依据:
1.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8号);
2.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和增加医疗服务项目88条,删除医疗服务项目3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和增加医疗服务项目41条。
四、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五、实施期限:自2021年3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