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策政策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6号)-政策解读

2021/02/23 3.4k 阅读 85 点赞

  一、政策名称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6号)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

  2.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

  三、享受主体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且按规定正常享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

  四、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因病情诊治需要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范围内药品,符合国家目录规定的限制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主要内容

  1.自2021年3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将安立生坦口服常释剂型等新增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调整银杏内酯注射液等药品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调整奥沙利铂甘露醇注射剂等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调整奥曲肽微球注射剂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删除葡醛内酯注射剂等药品。

  3.原我市特药品种依那西普(恩利)、兰瑞肽(索马杜林)、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仍按原政策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月1日之后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新的支付政策,并纳入我市定点医院和特供药店双渠道结算管理。

  六、负责部门: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