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6号)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
2.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
三、享受主体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且按规定正常享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
四、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因病情诊治需要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范围内药品,符合国家目录规定的限制支付范围,相关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主要内容
1.自2021年3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将安立生坦口服常释剂型等新增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调整银杏内酯注射液等药品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调整奥沙利铂甘露醇注射剂等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调整奥曲肽微球注射剂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删除葡醛内酯注射剂等药品。
3.原我市特药品种依那西普(恩利)、兰瑞肽(索马杜林)、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仍按原政策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月1日之后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新的支付政策,并纳入我市定点医院和特供药店双渠道结算管理。
六、负责部门: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