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医疗经费筹集,进一步提高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对2021年度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2021年度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筹集标准是多少?
我市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费筹资标准按规定调整。2021年度,属一、二类医疗照顾对象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仍按照12%的标准进行调整,由2020年度的每人55991元提高至62710元。年满80周岁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和已批准享受优诊待遇,由单位自负医药费的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继续执行每人每年70000元的标准。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不变,每人1000元。
参加统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缴费标准按照一、二类医疗照顾对象离休干部规定执行。
二、离休干部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政策规定有哪些变化?
离休人员家属及本人普遍倾向于采取居家养老的方式。经相关部门调研,2021年将适当提高离休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是适当提高现行医疗护理费结算标准。离休人员失能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参照现行参保职工结算标准,对“家护”、“院护”“巡护”结算标准适当提高。其中“家护”由现行每人每天50元提高到80元;“院护”由现行的养老院每床日65元、护理院每床日75元统一提高至每床日80元;“巡护”由现行3500元/年提高至6000元/年(结算标准含部分检查和耗材费用)。“专护”病房气管切开人员的结算标准由300元提高至500元。
二是适当扩大护理保障覆盖范围。将失能评估等级为二级的离休人员,纳入巡护保障范围。护理机构提供的服务次数较三至五级人员适当减少,按照医生每月不低于1次、护士每月不低于2次的标准,登门开展专业化护理服务。对机构的结算标准为3000元/年。对失能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享受“巡护”服务的离休干部,适当增加巡诊次数,要求医生每月至少巡诊1次,护士巡诊每月不少于6次、每周不少于1次。
按照以往政策规定,上述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仍由个人账户金支付,个人账户金不足的,由医疗统筹金列支。
三、关于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缴费都有哪些规定?
缴费时间统一确定为2020年12月1日 – 12月25日。因单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缴费而影响离休人员医疗费正常报销的,由单位负责解决。
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补助审核工作,由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助款,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执行。
四、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经办服务和管理流程有变化吗?
离休人员市级医疗统筹个人账户及奖励金、对账单发放等政策规定和经办服务工作,仍按照2020年规定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优化工作流程,并适时予以公开。各区市要按规定做好市内就医统一联网结算服务工作,为离休干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通知同时明确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缴费和医疗管理服务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教育引导离休干部及其家属自觉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制度,不得将离休干部本人医疗账户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强索药品、超量开药、强求住院。对于违规使用或骗取离休医疗基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