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关于开展青岛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械货款工作的通知(试行)》(青医保办发〔2020〕13号)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6号)
三、适用主体:
由医保基金直接代为结算的医疗机构范围:青岛市医疗保障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分批推进,逐步扩大到全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
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范围:由国家、省、市及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确定的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
四、主要内容:
分布实施相关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选药械的货款,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药供货企业结算工作。
五、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六、试行期限:2020年10-2021年10月。
七、办理流程:
1、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械供应企业、医保经办机构在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执行前,在青岛市药械集中采购结算监测平台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
2、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收到药械货物及发票后,应于次月6日前向结算监测平台上报上月度中选药械采购清单。
3、中选药械供货企业在2天内(次月8日前)对采购清单确认后,由结算监测平台生成结算清单并发送至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4、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在3天内(次月11日前)对结算清单确认后,由结算监测平台生成月度付款清单。
5、付款清单由结算监测平台发送至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于4天内(次月15日前)代为付款,同时结算监测平台向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发送月度付款凭证。
八、网办办理渠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告知网址或微信公众号):青岛市药械采购结算监测平台:http://120.221.95.119:8081/#/login
九、其他说明: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反映。联系电话:0532-85716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