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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1号)政策解读

2020/02/27 1.2w 阅读 514 点赞

     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失能失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1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做好长护险待遇保障工作,规范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工作,我市2017年启动对失智人员的评估工作,由临床专家负责实施失智评估。2018年出台了《青岛市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青人社规〔2018〕3号),规范了失能人员的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工作。从运行情况看,对待遇申请人实现了比较精准的评估,但同时也存在两类人员评估流程不一致和失能群体的评估结果分布不均衡、欠合理等问题。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2020年新出台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优化评估工作管理,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对2018出台的《青岛市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优化了具体的评估工具,并将失智评估纳入其中。

    二、决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

    三、出台目的

     完善我市失能失职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促进评估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四、重要举措

    一是调整评估人员条件。规定从事评估工作3年以上表现优秀的评估员,经本人所在评估机构推荐、相关行业协会评价合格的,可认定为评估师,这样,可以畅通评估员晋升渠道,扩大评估师来源,优化评估队伍。

    二是整合评估流程。将失能人员和失智人员的评估流程进行整合,均设计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两个环节。其中,现场评估由2名评估人员登门实施,按照评估工具内容要求采集申请人相关信息,包括进行视频录像等影像资料采集;综合评估由评估师和至少2名评估人员,对现场评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讨论,结合病历、医保信息系统相关资料等进行综合判断,最终确定评估结果。

    三是优化评估工具。根据既往2年的评估实践,组织评估专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度研究,对现行具体评估工具进行优化完善,使之更契合实际。

    联系处室: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联系电话:0532-85706325

       关于印发《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1号)政策问答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