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根据《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市教育局起草了《青岛市督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邮箱:jyjjydds@qd.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2207房间,邮编:266071,请在信封上注明“督学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
联系电话:0532-51917606。
附件:青岛市督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教育局
2024年7月22日
青岛市督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和《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学,是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任命、聘任,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优良的督学队伍,加强督学管理,形成覆盖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学工作体系。
第二章 选聘与任用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所辖学校数不少于1:5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与学校数1:50的比例配备,不足200所学校的按200所计算。
督学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任免、聘任,并颁发督学证书。督学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五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表达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六)身心健康,能胜任督学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兼职督学可以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高等院校中熟悉中小学教育的专家学者;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教科研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专业人员;
(五)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人士中的专业人员;
(六)其他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聘任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人士中的专业人员担任督学,可不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限制。
第七条 督学聘任依照任职条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
(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推荐人选,报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并确定拟聘人选,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聘任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教育督导机构批准后可辞去相应职务。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特约督学、教育督导员,参与教育督导工作。
特约督学从已退休的具备业务专长并熟悉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中聘用。
教育督导员可参照兼职督学的选聘范围聘任,也可从在辖区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家长及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督导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中聘任。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从熟悉教育督导工作的学校管理人员中选聘学校视导员,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校园安全等情况开展内部监督。
第三章 职责及职权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实施督导;
(三)参加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
(四)承担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五)对师生或人民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六)对违背教育公平、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师生安全或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及时督促处理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七)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苗头和预警性信息,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八)撰写典型督导案例,按时提交督导报告,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和考核,定期向教育督导机构述职;
(九)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理论政策及教育督导业务知识,参加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教育督导工作能力;
(十)完成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督导事项和问题线索等,对被督导单位开展调查;
(二)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列席有关会议,依法依规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报表等;
(三)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根据督导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按照督导工作程序,规范督导行为;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完成督导任务;
(三)根据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参加各项督导活动,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或授权的督导工作;
(四)开展教育督导时,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七)坚持督导意见集体审议制度,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八)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时,存在《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所聘任督学的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建立督学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培训制度,定期对督学进行教育督导专业培训。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
督学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教育形势任务、教育政策法规、督学专业素养、政府履职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学校督导评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以及专项督导所需知识等。
新任督学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记录备案。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培训学时应当纳入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按照学年进行,每学年末对督学本学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重大扣分事项。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督学,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督学,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
考核结果作为督学续聘、后备人才培养、晋职晋级等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教育督导员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从教育督导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督学可以按照相应系列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承担的督导研究和对学校的督学工作计入工作量;督学工作业绩作为评优选先、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参加督导工作情况根据青岛市中小学教师师德综合评价记录试点的有关要求进行定量记录,督导时长累计达到规定课时数可申请支教等相关工作经历。
对担任两届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责任督学,其督导工作经历视为支教经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专职督学和学校管理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遴选学校优秀管理干部担任专职督学,从优秀的专职督学中培养、选拔学校管理干部。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领军督学培养制度,探索设立领军督学工作室,发挥优秀督学辐射带动作用,从政策和经费上支持督学专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教研部门应当建立督学课题研究和调研报告评选奖励机制,每年确定主题开展研究和调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