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单位,局属有关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度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范围和条件
1.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市级、区市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确立了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2.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等规定的条件;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须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3号)等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范围和条件
1.符合《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6号)规定的在职在岗人员。
2.申报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须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2号)等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实验技术职称范围和条件
1.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2.申报实验技术职称,须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4号)等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和呈报
(一)申报和推荐
按照《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9号)等要求,组织职称申报和推荐。
(二)评审权限
1.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验师和高级实验师职称,由青岛市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青岛市教育局。
2.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实验师职称,由青岛市相应中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青岛市教育局;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按照管理权限,由青岛市和各区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设在青岛市教育局和各区市人社局、教体局。
3.申报初级职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直单位和各区市相应初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区市人社局、教体局。
(三)呈报渠道
1.各区市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由区市教育、人社部门共同审查、呈报,逐级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市直单位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由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呈报,逐级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3.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其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现工作单位组织推荐、呈报,逐级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严格申报审核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http://117.73.253.239:9000/rsrc/ww/login_gg.html" http://117.73.253.239:9000/rsrc/ww/login_gg.html,以下统称为“系统”)如实填写申报信息,按要求提交各种证件和业绩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符合要求。凡未按要求清晰、完整、规范填报材料、上传附件的,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须在《职称评审表》中填写承诺语“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由本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二)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严格做好资格审查、材料审验工作,严控申报人员范围,严把申报人员条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确保上传证件业绩材料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及时退回材料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学历证书需通过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 (http://www.chsi.com.cn/)查验,学位证书要通过 “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http://www.cdgdc.edu.cn/)查验。无法通过上述网站查询的学历学位证书,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查阅人事档案中学历学位相关材料和毕业学校学籍档案的方式,核实学历学位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3.论文需通过“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或“维普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检索。著作和近期发表论文无法即时在期刊网上检索到的,应通过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www.nppa.gov.cn/nppa/publishing/magazine.shtml)进行期刊合法性查询,并通过出版单位核实期刊名称及刊号、论文题目、作者、作者工作单位等是否属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填报的论文、著作进行学术查重,不能将查重工作和责任转嫁给申报人。
4.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人员信息和投诉受理方式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单位须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包括评审表、论文著作、各类证书、课时量等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供教职工查验。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网上申报所有资料,确保网上填报材料规范、完整、清晰,符合申报和推荐要求。对申报材料存在异议和疑问的,应予以核实准确无异议后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在系统上标明原因,及时退回,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通过系统汇总上报到青岛市相应评审委员会账号。
(四)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受理
青岛市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通过系统报送的职称材料后,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职称政策。对需要完善和补充的,注明原因并退回,申报人员收到退回数据后,应按要求进行完善和补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报,逾期未提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予以受理。申报人员和单位可在系统中查询评审材料审核进度。网上审核受理后,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报送相应评审表。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再集中审核纸质申报材料的原件,对网上填报的有关情况及附件有疑问、需与纸质原始材料进一步核对的,申报人、单位、主管部门等应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材料报送要求和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有关问题
(一)关于课时量标准问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达到周课时量标准要求,小学每周不低于12-18节、初中每周不低于10-16节、高中每周不低于10-14节。中等职业学校应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周课时量标准。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周课时量不得低于标准的三分之二。
(二)关于薄弱学校或乡村学校教学工作经历问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年龄计算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应有1年以上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简称“支教经历”,下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的要求,自2022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均应有1年以上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三)关于参加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规定,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要求。教师每年应至少累计1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
(四)关于校级及以上公开课或示范课问题。申报基层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规定的公开课或示范课要求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公开课或示范课要求自2020年度起执行。
(五)关于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问题。全面落实《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要求,有关区市通过统筹调剂向基层中小学倾斜,开展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推荐工作。基层中小学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中小学教师或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对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六)关于继续教育问题。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必备条件。申报教师职称,应符合《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应用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7〕58号)中关于培训学分的相关要求。
(七)关于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八)关于高层次人才直接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符合《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现有职称资格、继续教育、支教经历、申报条件和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九)关于说课评估问题。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人员须进行说课评估。说课评估由推荐单位组织,推荐单位应根据课堂教学评价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评价办法,说课评估成绩作为单位推荐依据之一。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师德评价标准。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8〕19号)和《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要求,强化师德考核结果运用。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省、市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的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做好教师职务推荐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广泛听取广大教师的意见和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制定岗位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应突出师德师风引领,注重班主任工作和教学工作实绩,鼓励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强化能力、业绩导向,建立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综合评价机制。
(三)严格推荐程序。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确保推荐工作的公正、公平。严格落实“六公开”制度,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述职、申报人评审材料和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组织竞争推荐教师职称须按要求成立7人及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不少于80%。为确保客观公正,推荐委员会中的外单位评委不得少于推荐委员会总人数的1/3。推荐委员会要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竞聘工作方案,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员,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四)严格审核纪律。申报人所在单位、各区市、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逐项审查核实申报材料,对照申报范围和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对不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坚决退回,对因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进入推荐和呈报范围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
(五)严格评审管理。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严格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异议期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做好信访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同时公布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会办事机构公开电话。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评审推荐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七)严格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区市、各单位对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中发现的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弄虚作假,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经历、任职年限等行为,取消被推荐人申报资格;已经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予以取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单位负责人、材料审核人、申报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未按规定程序推荐,未按要求公示,公示有异议未经落实报送申报材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等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
六、其他事宜
(一)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推荐有关事宜,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另行通知。
(二)职称申报材料填报事宜,以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为准。青岛市教育局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通过青岛市教育局网站(http://edu.qingdao.gov.cn)“通知公告”栏发布报送材料说明和各类表格模板。
(三)青岛市教育局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职称申报材料按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安排表》(见附件)规定时间受理。
(四)评审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标准收取,初级职称每人次100元,中级职称每人次160元,高级职称每人次360元。
青岛市教育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地点: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乙2楼会议室,联系电话:81703632。
附件: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安排表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