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
为切实发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提质增效,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示范点创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以此次示范点创建活动为契机,按照“一年试点、两年覆盖、三年提升”的工作思路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的指导和规范,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促进本区(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向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二、各区(市)要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中有关创建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全面考察拟申报示范点的运行情况,确保创建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请每个区(市)填报2个社会工作站示范点,明确列出排名顺序,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市民政局。各区(市)申报材料及公示图片请于3月28日前提交至青岛市民政局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促进处。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
2023年2月20日
(联系人:曹媛媛,联系电话:85795589)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鲁民函〔202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