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为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民函〔2019〕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项目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助学工程”项目是由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资助对象为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助学工程”资助方式是为上述在校孤儿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自2021年8月起,“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拓展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用资金由市级民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统筹解决,资助标准参照孤儿助学资助标准执行。
二、助学金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孤儿本人提出助学金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向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孤儿申请助学金,应当提供本人以下材料: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籍证明(申请助学金时所在学期内出具);
4.银行卡复印件。
(二)受理。社会散居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孤儿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区(市)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三)确认。受理孤儿助学金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完成孤儿身份、户籍、学籍等信息的核实确认。孤儿身份信息应当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实确认;孤儿就读学校为高等学校的,要与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开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进行比对。就读学校为高等职业学校的,要与主管该校的省政府教育部门官方网站《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名录》进行比对。就读学校为中等职业学校的,要与主管该校的市政府教育部门官方网站公开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录》进行比对,确保就读学校符合要求;对无法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确认孤儿信息,确需入户或实地核查时,应不少于2人同行,认真填写《申领助学金孤儿相关信息实地核查情况》,并签字确认。
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孤儿应当及时纳入“助学工程”;不符合条件的孤儿,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应作出不予纳入“助学工程”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孤儿本人并写明原因。
寒暑假期间,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检查受助孤儿《在校证明》原件;每学期期中前后,各区(市)民政部门要与相关学校核查学籍信息并存档备查,学籍证明也可通过学信网等查询,确保受助孤儿学籍信息准确。
(四)发放。民政部门应及时为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发放助学金。
1.发放方式。各区(市)民政部门是社会散居孤儿助学金的发放责任单位。孤儿助学金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将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孤儿申请助学金时所提供的银行卡,一般在每年的8月份到次年5月份的10个月间发放。
2.首次发放。入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当月开始发放;入学时未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后年满18周岁的次月开始发放。
3.特殊情况的发放。
(1)在校孤儿应征入伍。应征入伍前已经申领并发放孤儿助学金的,自入伍的次月起暂停发放;退役后继续就读的,从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续发助学金至毕业。应征入伍前尚未申领孤儿助学金的,孤儿退出现役后继续就读的,民政部门应于孤儿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给予发放助学金,并协助孤儿及时履行申请孤儿助学金的相关手续。
(2)在校孤儿因病休学。在校孤儿因病休学的,休学期间不发放助学金。
(3)在校学生因故父母双亡。已经年满18周岁,在校就读期间父母双亡的学生,不能申领助学金。
(五)退出。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孤儿就学情况,孤儿因录取未入学、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及时退出“助学工程”。
(六)停发或取消享受资格。孤儿在校期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的校规校纪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有以下行为的应予以停发或取消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1.被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自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次月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2.孤儿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并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3.伪造材料,多头申请“助学工程”项目助学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助学金资格,已发放的助学金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通报其所在学校。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办理流程参照孤儿执行。
三、项目管理
(一)密切跟踪掌握孤儿就学情况。区(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孤儿及其亲属宣传告知“助学工程”相关情况。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持续跟踪,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巡访等方式主动了解社会散居孤儿就学情况,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所收留抚养孤儿的就学情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孤儿办理领取助学金的手续,纳入“助学工程”。
(二)做好资金测算、拨付和监管
1.资金测算。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孤儿助学信息和补助资金需求总额,编制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上报。在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追加不足部分,在预算申请中加上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2.资金结算。孤儿助学金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孤儿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
3.资金拨付。“助学工程”补助资金按年度以每年每人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下拨各区(市)。收到拨付资金后,区(市)民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孤儿银行卡。
4.资金监管。“助学工程”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严禁与其他资金“打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规范受助孤儿档案管理。各区(市)要建立完备的“助学工程”受助孤儿档案库,做到“一人一档”,确保信息完整、有据可查。档案应当包括孤儿基本信息、“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银行卡复印件、身份和学籍等信息核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受助孤儿的档案由受理孤儿助学金申请并完成确认工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纸质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各区(市)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通过系统将本地受助孤儿的信息完整、及时、准确上报。
(四)严格项目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电话抽查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助学的精准性。
区(市)民政部门应将“助学工程”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资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项目结账审核程序,加强项目监督,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区(市)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检查应当做到全覆盖。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2. 学籍信息核查函(参考模板)
3.“助学工程”受助孤儿信息汇总表
4.“助学工程”补助资金需求汇总表
5. 申领助学金孤儿相关信息实地核查情况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7月9日
附件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书、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