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审查20万吨/年废旧铝合金回收加工处理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的请示》(砚发改请〔2026〕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5〕3号)有关要求,结合《云南云天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万吨/年废旧铝合金回收加工处理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云天节能评审意见〔2026〕6号),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09-532622-04-01-265575)节能报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使用公司原有土地4500㎡,利用现有生产车间及其他公辅设施4500㎡,购置安装破碎机、筛分机、磁选机、脱漆炉等生产设备19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回收处理20万吨废旧铝合金材料的生产能力。
项目达产后,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3224.39吨标准煤、等价值为6256.39吨标准煤。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为16.478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为1.23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耗为0.277吨标准煤/万元。
项目年碳排放量为4259.18吨二氧化碳,单位产品碳排放量0.022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0.837吨二氧化碳/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积极参与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降碳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自主验收,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五、请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现将本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受理单位: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876-3051574
邮政编码:66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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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