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公告
经查,下列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与下列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电话:87340812;联系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9号楼扬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
拟处罚单位名单:
1、扬州安博教育培训中心;
2、江苏省扬州中学西区校;
3、扬州雷塘书画院。
特此公告。
扬州市民政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