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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扬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8/10/22 1.6w 阅读 505 点赞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扬州市民政局2014~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与下列社会组织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下列社会组织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下列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514--87340812,联系地址:文昌中路460号扬州市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和申辩权;

2、听证权。

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扬州安博教育培训中心;

2、江苏省扬州中学西区校;

3、扬州雷塘书画院。

特此公告。

扬州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2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