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扬州市民政局2014~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与下列社会组织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下列社会组织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下列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514--87340812,联系地址:文昌中路460号扬州市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和申辩权;
2、听证权。
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扬州安博教育培训中心;
2、江苏省扬州中学西区校;
3、扬州雷塘书画院。
特此公告。
扬州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