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葫 人社劳监催告字〔2026〕第003号
葫芦岛鑫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本单位关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葫人社劳监理字〔2025〕第007号(文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厅(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 十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葫人社劳监理字〔2025〕第007号: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27522.39元(壹佰壹拾贰万柒仟伍佰贰拾贰元叁角玖分),账户为21050110395100000627。(葫芦岛高新园区恒丰尚品二期项目)。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 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三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监察员: 王志强、陈瑶联系电话: 0429-3150272
联系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
行政执法证号: 06140013026、06140013034
当事人签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6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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