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若干规定》明确了中小学校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职责边界。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因地制宜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悉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在校期间安全管理,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施、人员到位;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落实防控措施;暑假、节假日前和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应当对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提示。

在监护人方面,明确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规定了三个方面的义务:常态化安全教育义务,即要求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预防溺水安全知识,对中小学生进行经常性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意识和能力;日常照护管控义务,即要求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的日常照护,中小学生在校外游泳、戏水时,应当陪护,有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委托照护告知义务,即针对留守学生监护缺位的实际,要求中小学生的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履行预防溺水职责,及时将委托的情况告知中小学生就读学校及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若干规定》还将“疏堵结合”作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工作原则,将溺水风险防控理念从简单的“一禁了之”向“提升自救互救能力、创造安全亲水条件”转变。溺水救援是一个需要专业能力、设备、多人协作的系统工程,为了避免非专业人员在施救时溺亡,《若干规定》要求,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及时呼救或者拨打救援电话;鼓励现场有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同时,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若干规定》还从压实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推进社会共治、宣传引导、场景式教学、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范。